贵州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_贵州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最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贵州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今日更新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它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了解它的最新技术。
1.贵州省体育局的内设机构
2.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
3.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4.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5.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什么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护
6.兴奋剂违规情形和行为一共多少种
贵州省体育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体育外事活动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体育市场管理处)。
拟订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查研究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体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全省性体育社团(协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拟订全省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
(四)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
拟订全省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全省体育训练、竞赛、优秀运动队建设和训练基地发展工作;负责竞技运动项目设置和布局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体育竞赛审批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开展体育科技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统筹规划全省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五)体育经济处。
拟订全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体育统计工作;承担体育**销售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协调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体育系统高、中等体育专业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目标绩效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保卫处)。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监察厅派驻省体育局监察室,与中共贵州省体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
多山的贵州曾经“为山所困”“因山致贫”,将近93%的面积是山地,且多为喀斯特岩溶区。但也正是因为农耕欠发达,贵州保留了大量原生态的自然美景,被誉为“公园省”。近年来,贵州全力做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篇“大文章”,以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飞速发展为契机,不断把劣势转化为 旅游 业的发展优势。从2015年起贵州连续举办国际山地 旅游 大会,成为国内发展特色 旅游 业的亮点。9月26日,贵州在梵净山所在地铜仁市举办2021国际山地 旅游 暨户外运动大会和全省 旅游 发展大会,成为“十四五”贵州发展山地 旅游 的破题之作。
山地 体育 强特色
9月21日,在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国家森林公园举行的十四届全运会山地自行车男子越野赛决赛中,贵州选手米久江率先冲线,夺得冠军,贵州队的另一名选手陈科宇获得了铜牌。好成绩背后是贵州近年来大力开展山地户外运动的成功实践,贵州通过自主举办山地 体育 系列赛事,为选拔、培养人才打下了坚实基础。据统计,目前贵州有87个户外项目入选中国 体育 旅游 精品项目,去年新增入选15个,入选数量居全国第一。
“国家 体育 总局等部门大力支持贵州 体育 旅游 产业融合发展,支持贵州创建国家 体育 旅游 示范区,支持贵州打造 体育 旅游 示范工程。目前,‘奔跑贵州山地跑’系列赛等多个项目入选国家 体育 产业基地、国家 体育 旅游 精品赛事、黄金周 体育 旅游 精品线路。”国家 体育 总局副局长李建明谈及贵州 体育 旅游 和户外运动产业获得长足发展时表示。
数据显示,2020年 体育 旅游 人次占贵州 旅游 人次的比例达20%以上,成为推动 旅游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今年6月,贵州省出台了《建设山地民族特色 体育 强省行动方案》,将发展以民俗民间 体育 、路跑越野、山地骑行、极限运动、洞穴探险、 汽车 露营、漂流溯溪等项目为重点的运动项目集群,强化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赛事活动。
据了解,目前贵州已举办了贵阳国际马拉松、紫云格凸河国际攀岩节、环雷公山超百公里跑、环梵净山国际公路自行车邀请赛、娄山关海龙屯山地户外挑战赛等大量的山地主题 体育 赛事,为贵州发展山地 旅游 业打下了良好基础。
森林康养促转型
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的贵州,森林覆盖率达61.51%,森林面积1.62亿亩,主要河流水质优良率百分之百,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99.4%,年平均气温15摄氏度左右,平均海拔1000米左右,处于人体对大气压的最舒适高度,森林康养资源优势明显。
贵州省副省长吴胜华介绍,贵州有森林公园93个,风景名胜区71个,森林康养基地78个,空气负氧离子含量高,是“绿色大氧吧”。
近年来,贵州提升了森林康养基地标准,完善了森林康养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丰富森林康养产品,加强森林康养食材,森林食品、饮品、保健品的研发、加工和销售,深入挖掘传统 养生 文化、森林文化、花卉文化、膳食文化、民宿文化以及乡土文化。
目前,贵州已经编制了《贵州省森林康养基地建设规范》等标准和管理办法,保障森林康养产业 健康 发展。同时,还开发了一批具有贵州生态特色的森林景观康养、森林环境体验、休闲健身康养、森林文化感知、科普教育、药食同源保健、森林温泉疗养等系列产品。
从短期的 旅游 向长期的康养转型,是贵州发展山地 旅游 业的重要抓手。据统计,2020年,全省森林康养(试点)基地接待康养人员近110万人次,康养综合收入近100亿元。在康养基地就业农民8000余人,人均月收入2500元以上。
乡村振兴添动力
“客栈修好后,我们就在家里好好经营客栈,不用出去打工了。”在外漂泊多年的金沙县后山古镇的骆科军终于下决心返乡创业。随着贵州金沙亚洲山地竞速挑战赛在这里连续举办,这个偏远的小镇日渐热闹,这两年前来徒步的游客越来越多,骆科军说,客栈的生意指定差不了。
据介绍,贵州全省77个县(区)有温泉资源,水量大、水质好,是名副其实的“温泉省”。此外贵州724个村寨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数量居全国第一,实现村村有美景、处处可闲游。
其中,位于兴义市万峰林的下纳灰村,壮美风光和民族风情吸引了大量游客,而且不少投资者也慕名前来加入乡村建设,共享生态红利。特色民宿吾舍一间堂的经营者刘韬来自深圳,他说:“这里山环水抱,仿若书中的桃花源,是发展民宿业的好地方。现在村里村外的设施越来越完善,游客日渐增多,我已经开了两家店,下一步还有开第三家的计划。”
利用山地 旅游 资源禀赋,贵州各地将 旅游 业和乡村振兴结合起来,形成了星罗棋布的山旅亮点,不断推动着贵州 旅游 业的快速发展。
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我国健美操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其社会普及程度和训练、竞赛水平,满足社会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国家体育总局(含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健美操运动的人员、场所和机构,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健美操国际比赛、交流等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健美操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具体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事务的组织,下同)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部门)健美操项目进行管理。
中国健美操协会及地方各级健美操协会(未成立健美操协会的可由体操协会代行职能,下同)按照其章程,促进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并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应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积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突出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地位,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健美操协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健美操运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场所面向社会开展以健美操为主要内容的运动休闲活动、兴办健美操项目的体育俱乐部并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体育爱好者参加健美操项目的系统训练和比赛,创造优异成绩。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健美操的管理规定以及国际体操联合会和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全面负责全国健美操项目的日常管理,促进健美操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和审核全国健美操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及其他有关健美操项目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国性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组织全国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主持调解、处理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七)负责组织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六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及健美操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本地区健美操运动的发展规划;
(二)管理并指导本地区开展的健美操活动;
(三)组织举办本地区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以及上级体育管理部门委托举办的活动;
(四)组织本地区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权限,负责考核、审批和管理本地区的健美操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
(六)组织本地区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应遵循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竞赛、训练的要求,不断加强健美操竞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力争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第八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负责审定比赛、训练场地和器材。鼓励从事健美操活动的D单位和个人作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并在参加比赛、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健美操协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力量,努力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健美操协会应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搞好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市场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健美操场地、设施、器材的建设与认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加强对商业性健美操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发展健美操市场。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水上体育运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加强对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水上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水上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竞技等。第三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
(一)经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如潜水、摩托艇、漂流、滑水、冲浪、蹼泳、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及其他水上体育项目)。
(二)具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民族、民间水上传统体育项目。
(三)其他一切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水上体育项目。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对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凡举办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国际或全国跨省市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七条 凡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必须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技术标准的水上运动场资料;
(三)符合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规定标准的设施和器材资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查并于15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各项条件者,发给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
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授权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经核准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应持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第九条 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有关水上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布的专业人员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资格证书者应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第十条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场地、器材、安全、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经营执照。
对利用水上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水上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什么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护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兴奋剂违规情形和行为一共多少种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法律依据
《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各位运动员,辅助人员大家好!为了保护运动员的权益,避免兴奋剂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伤害,确保赛场上的干净、纯洁,让运动员更充分的了解使用兴奋剂会导致哪些违规,本期我们将为大家讲解兴奋剂违规的十种行为,希望可以对运动员起到帮助。大家可能经常在网络或者媒体上看到的违规行为其中的一种检测结果呈阳性,大家不要认为违规行为只有这一种,兴奋剂违规行为一共有十种。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十种违规行为都有哪些?
1、检测结果阳性:在运动员的检测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为检测结果阳性,构成兴奋剂违规。
2、使用或者企图使用兴奋剂:运动员使用或者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不论是否既遂,均构成兴奋剂违规。请大家对于兴奋剂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当前,兴奋剂检测样本会被保存10年的时间,随着检测技术手段的提高,违规行为迟早会被发现。并且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还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得以确认,比如根据运动员生物护照(ABP)的数据,反兴奋剂机构可以在不直接检测出具体禁用物质的情况下,根据运动员生理生化指标的变化,来判定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
3、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运动员拒绝、逃避样本采集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构成兴奋剂违规。运动员有义务随时随地接受兴奋剂检查,如果有一天兴奋剂检查官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运动员应该做到积极配合,而不是选择逃避或拒绝,否则这样的行为会导致兴奋剂违规。
4、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国内或国际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在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的,构成兴奋剂违规。作为兴奋剂注册检_库(RTP)中的运动员,须按要求每季度申报行踪信息,为了保护运动员隐私,行踪信息是严格保密的。如果在一年中的12个月内累计3次错过检查或违反行踪信息规定,就会构成违规。
5、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任何环节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干扰兴奋剂检查、破坏样本完整性、妨害证人作证等,构成兴奋剂违规。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冒名顶替、故意打翻样本瓶或往样本瓶中夹杂任何异物的这些行为都是违规的。
6、持有兴奋剂:未获得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运动员赛内持有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赛外持有任何赛外禁用的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未获得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运动员辅助人员赛内持有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赛外持有任何与运动员训练、比赛有关的赛外禁用的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无正当理由,持有兴奋剂,就算本人不使用,但持有兴奋剂,这种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发现将按兴奋剂违规进行处理。
7、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交易的,构成兴奋剂违规。简单来讲就是兴奋剂的买卖,即使本人没有使用,但向他人提供,这种行为就涉嫌了兴奋剂交易,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8、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赛内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赛外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赛外禁用的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那究竟什么是施用呢?所谓施用就是在运动员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兴奋剂,所以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大家要提高警惕,在使用食品、药品、营养品前,要进行辨别,确保安全后再行使用,从而防止施用行为的发生。
9、组织、帮助使用兴奋剂:协助、鼓励、资助、教唆、策划、包庇兴奋剂违规,或者以其他形式故意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或者企图实施上述行为的,或者以上述方式帮助处于禁赛期的当事人违规参加比赛或其他有关体育活动的,构成兴奋剂违规。比如训练基地或某个运动队串通、共谋、组织使用兴奋剂,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相关单位、相关人员都会受到处罚。如果集体项目某队伍有两名以上运动员出现兴奋剂违规,那么对该队的处罚可能包括扣除该队积分、取消参加某场比赛或该赛事的资格、该队成为该赛事的目标检查对象。
10、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当事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包括为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等提供帮助和指导,或者提供与训练、比赛有关的营养、医疗、科研等支持,或者作为运动员代理人或其代表的,构成兴奋剂违规:01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且因兴奋剂违规而处于禁赛期的;02不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虽未处于禁赛期,但在刑事诉讼、职业或纪律处罚过程中被证实构成兴奋剂违规的;03作为上述两项涉案人员的联系人或中间人的。以上就是本期为大家讲解的兴奋剂违规的十种行为,运动员应当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和不使用禁用方法。全面认识兴奋剂违规的十种行为,不触碰红线,干净参赛,拿一块像冰雪一样纯洁、干净的奖牌
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可能导致一种或多种的后果。如取消比赛成绩:运动员在某一特定比赛或赛事中的成绩无效,包括收回所有奖牌、积分和奖金;禁赛: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一段特定时间内被禁止参加接受任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提及的比赛、其他活动或资助;临时停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开展,加快建设国际体育赛事之都,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赛事举办)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体育赛事的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七条 (体育社会团体责任)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章 促进发展第八条 (规划布局)
市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本市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动群众性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九条 (国际性、全国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引导举办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提升体育赛事品质。第十条 (自主品牌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市场活跃度高、溢出效应显著的自主品牌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弘扬城市文化。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对本市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赛事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办赛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等便利,为参赛者、观赛者等提供信息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第十四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评估制度。
市体育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市体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对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参赛者权利保护)
参赛者在符合体育赛事规定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享有公平竞赛、获得赛事信息和比赛成绩、对比赛成绩申诉等权利。第十七条 (政府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鼓励、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
好了,今天关于“贵州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贵州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